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请求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管理职员名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会议和董事会会议记录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公司限时提供。
股东请求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有关帐簿的,应当说明正当理由,包含查阅是什么原因和目的,不然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倡导撤销股东会议决议或者认定股东会议决议无效的,应当自股东会议结束之日起60日内提起诉讼;逾期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就公司合并、分立或者修改公司章程等事情形成决议,并且在决议后股东所持股份很难出售的,在股东会决议表决时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回收其股份。
公司连续多年盈利,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东盈余分配条件,而公司不予分配收益的,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持股份额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召开股东作出决议;在股东会决议表决时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回收其股份。
在上述纠纷时,异议股东应自股东会决议之日起60日内,与公司就回收股份进行协商;逾期协商不成的,异议股东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