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是不是有权单方决定是不是续订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员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若职员符合《中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情形,提出或者赞同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职员提出订立固按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
但,实务之中的疑难之处在于,对于连续签订两次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员,若用人单位无续订意愿,此时能否决定到期终止劳动合同,不与职员续订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关于此问题的处置,现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用人单位应该注意不同区域的不同裁判口径,如:
• 北京、广州、天津、江苏、浙江等多数区域倾向于觉得,用人单位与职员连续订立两次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二次固按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职员有权选择是不是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如若职员提出或者赞同续订、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与其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而无权单方决定是不是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
• 上海区域倾向于觉得,连续与职员订立两次固按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可以决定与职员不续订劳动合同,原固按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在到期后依法终止;
• 深圳区域倾向于觉得,在用人单位没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状况下,符合条件的职员需要签订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需要要向用人单位提出。假如职员没在双方正在履行的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前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在该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期满时,双方劳动合同依法终止。因此,符合签订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员要签订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需要在前一份固按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首要条件出,不然就应视为其舍弃了签订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
摘录自《企业劳动合规百问百答》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