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颁布企业下岗职工协议保留劳动关系建议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促进下岗职工尽快分流安置,潍坊颁布了《关于企业下岗职工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建议》。该《建议》对实行协议保险劳动关系的职员、协议期限与养老、医保待遇等问题都作了明确规定。
实行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员,原则上适用于男士年龄50周岁(含50周岁)以上,女人年龄40周岁(含40周岁)以上,并且由职工再就业服务机构推广托管的企业下岗职工。协议由职工再就业服务机构、下岗职工所在单位与下岗职工三方,经协商一致后签订。协议期限一般为五年以上,原签订有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的签约职员,其协议期限最长至劳动合同终止日。对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员的养老、医保成本,由再就业服务机构、签约职员外贸原单位及签约职员协商分担、签约职员在履行协议期间应计算为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直到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时,可回外贸原单位办理退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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