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少裁员对劳动者的影响,刚刚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劳动合同法,补充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裁减职员中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
劳动保障部有关负责人7月1日讲解说,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补充规定裁减职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职员: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职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职员的,应当公告被裁减的职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职员。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劳动合同法一方面强化了对用人单位与符合条件的劳动者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的需要,其次考虑到用人单位调整经济结构、改革技术以适应市场角逐的需要,放宽了用人单位在确需裁减职员时进行裁减职员的条件。
除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情况发生紧急困难外,劳动合同法增加了两种可以裁员的情形:企业转产、重大技术改革或者经营方法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职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没办法履行的。
稿件华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