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1日,柏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沿某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某路口时,遇王某由西向东步行至此,人车相撞,导致王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没办法查清、形成缘由没办法断定。事故发生当天,王某前往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踝骨骨折,后经鉴别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柏某驾驶的摩托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事故发生时处于保险期限内。
因对事故责任划分和赔偿事宜双方存在争议,王某将某保险公司、柏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柏某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误工费等各项成本共计25万余元,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柏某承担赔偿责任。
柏某辩称,王某需要的赔偿数额过高,且应根据双方责任比率各自承担。某保险公司赞同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承担责任。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2、一是案涉交通事故中王某和柏某的责任划分;二是王某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合理损失。
法院经审理觉得,关于争议焦点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机动车辆应靠右通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停车让行。本案中,事故发生时间为早上8时,柏某驾驶摩托车违规进入公交车专用车道行驶,未靠右边通行且遇行人通行时未停车让行,其行为是致使本次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依据监控视频,王某由西向东步行进入路口时,路口行人信号灯仅剩2秒钟即变红灯,非常显然2秒的步行时间不足以使其安全到达路口,故王某在这样短的时间内强行通过路口这一不当举动也是导致事故是什么原因之一,其应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依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依法认定王某、柏某分别承担本次事故20%、80%的责任。关于争议焦点二,王某针对其提出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成本,提交了住院病历、收费票据、司法鉴别建议书等证据,法院依法对该部分合理成本予以支持。关于误工费,王某倡导其为货运司机,月薪资为1.2万元,但未提交备案的劳动合同、社保证明、事故发生前连续一年的薪资银行流水等证据,故对其倡导的受伤期间的误工费计算标准法院不予支持。其误工费应根据山东2022年交通运输行业在岗职工平均薪资标准计算为宜。
最后,法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等法律规定,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王某合理损失的80%,不足部分由柏某赔偿。判决作出后,柏某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保持原判。法官说法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是侵权责任纠纷,因而在民事审判中,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适用侵权责任中的过错责任原则,法院需要对侵权行为中损害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与主观过错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行人王某在绿灯只剩2秒,明知没办法安全通过路口的状况下,仍然加速强行通过,其自己的不当行为也是导致事故是什么原因之一,对损害后果的发存活在过错,故法院认定其自己应承担20%的责任。
关于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问题。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损害,是该机动车辆一方责任的,应当第一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在交强险赔偿之后,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仍然不足或未投保商业三者险的,由相应的侵权主体承担剩余的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无论是开车还是步行,都应谨遵交通法规,宁可多等,不抢一秒,对我们的生命安全负责。
法条链接
《中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损害,是该机动车辆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辆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投保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实行右边通行。
《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辆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辆行经没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